˙遵守法律和工作现场作业规则(COMPLIANCE WITH LAWS AND WORKPLACE REGULATIONS):从事缝纫产品的制造厂商应遵守其作业地区的所有法律和规定。
˙禁止雇用被强迫的劳工(PROHIBITION OF FORCED LABOR):从事缝纫产品的制造厂商不得雇用非自愿或被强迫的劳工─以契约雇用,合同签订定期服务或其它方式雇用。
˙禁止雇用童工(PROHIBITION OF CHILD LABOR):从事缝纫产品的制造厂商不得雇用任何年龄在十四岁以下的员工,或年龄抵触义务教育,或法律规定的低年龄,即使是超过14岁或受义务教育年龄。
˙禁止侵扰辱骂或虐待(PROHIBITION OF HARASSMENT OR ABUSE): 从事缝纫产品的制造厂商应提供一个免于受到侵扰辱骂、虐待,或任何形式的体罚的工作环境。
˙补偿与福利(COMPENSATION AND BENEFITS): 从事缝纫产品的制造厂商应按照当地法律要求付给起码的补偿总额,包括全部法订的工资、津贴和福利。
˙工作时数(HOURS OF WORK):每天工作的时数和每周工作的天数不得超过在当地制造成衣的国家法律规定的限度。从事缝纫产品的制造厂商应提供至少在每7天的期间一天的休息,除非应特别紧急业务的需求,则不在此限。
˙禁止差别待遇(PROHIBITION OF DISCRIMINATION):从事缝纫产品的制造厂商在雇用、付薪、晋升,以及解雇员工上,应以员工们在职位上的能力为基础,而不是以员工个人的特征或信仰为基础。
˙健康与安全(HEALTH AND SAFETY) :从事缝纫产品的制造厂商应提供一个安全且健康的工作环境及住处给作业人员。
˙参加公会的自由(FREEDOM OF ASSOCIATION):从事缝纫产品的制造厂商应承认并尊重员工行使他们合法参加公会的权利,包括加入或不加入任何公会。
˙环境(ENVIRONMENT) :从事缝纫产品的制造厂商应遵守环境的规章法令,以及适用于他们生产作业的各项标准,并且在他们从事生产的地区留意环境意识的措施。
˙遵守海关规定(CUSTOMS COMPLIANCE):从事缝纫产品的制造厂商应遵守相关的海关法律,尤其应建立并维持海关法令的纲要中,违法运输成衣制品的规定。
˙禁止(DRUG INTERDICTION):从事缝纫产品的制造厂商应与地方的、全国的,以及外国的海关和防止的执行单位合作,防止非法的运送。
「负责任的全球成衣制造」订定后两年来,先后有美国制衣业厂商团体、中美洲制衣团体、加勒比海、墨西哥以及亚洲的制衣团体签署,同时也成立了「负责任的全球成衣制造工作小组」(WRAP Task Force),推动「负责任的全球成衣制造认证计划」(WORLDWIDE RESPonSIBLE APPAREL PRODUCTION CERTIFICATION PROGRAM)。
经过两年多的发展和筹备,2000年7月14日,正式成立了「负责任的全球成衣制造认证理事会」,由十一位来自美国产业研究专家担任理事,积推动这项认证计划。成立后一个月之内已有120家来自16个国家的制衣工厂申请参加认证计划,在美国则有超过290家制衣厂商签署这项计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