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抄获不合法出产窝点
涉案商标标识990万个
2014年3月起,柯某、吴某在晋江市罗山大街缺塘社区运营晋江世和彩印有限公司(已刊出)。柯某担任采购原材料、发放薪酬等,吴某担任联络客户、组织出产等,二人约好盈余依照55%、45%的份额进行结算。
其间,柯某、吴某经预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答应,在公司的运营场所内组织工人出产印有“旺旺碎冰冰”“旺仔”“阿尔卑斯”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卷膜、包装袋。2014年4月24日,公安机关抄获该出产窝点,并当场扣押印有“旺旺碎冰冰”“旺旺全身娃娃图”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卷膜1430卷、印有“旺仔”“旺旺半身娃娃图”等注册商标标识的“QQ糖”包装卷膜245卷、印有“阿尔卑斯”注册商标标识包装卷膜120卷、印有“阿尔卑斯”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袋130000个及用于印制上述商标标识的版辊14根。
经计算,涉案不合法制作的注册商标标识合计990万余个。2014年5月19日,柯某、吴某主意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判决:
不合法制作注册商标标识
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
经审理,晋江市法院以为被告人柯某、吴某作为公司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违背商标办理法规,不合法制作别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不合法制作注册商标标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建立。被告人柯某、吴某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个的罪过,是自首,且涉案注册商标标识没有出售,没有形成实践损害,予以从轻处分。被告人柯某帮忙公安机关抓捕在逃人员施某某,有立功体现,予以从轻处分。
据此,该院依法确定被告人柯某犯不合法制作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分金40万元;被告人吴某犯不合法制作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分金40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柯某、吴某不服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