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高新企业认定中的弟一步加分项;
(二)、是双软企业认定的弟一步;
(三)、是申请系统集成资质的必要项;
(四)、是企业信用评级中的加分项。
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开发者身分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使用权,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
(四)、使用许可和获酬权,即许可他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五)、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
软件著作权申请各类申请的文件交存要求:
1. 按照要求填写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表
2. 申请者身分正明(复印件)
(1) 法人或其他组织身分正明——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其他组织:当地民政机关或主管部门批文。台湾省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公证书(由当地法院或相关机构开具);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证认证书;外国公司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证认证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认证)。
(2) 自然人身分正明——中国公民居民**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外国个人需提交护照复印件或个人**明认证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认证)
(3) 代理人身分正明。软件著作权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3. 鉴别材料
(1)源程序(使用计算机语言编写的指令或者语句序列)按前、后各连续30页, 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源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结束页除外), 右上角标注页号1-60;
(2)文档(如:用户手册、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任选一种)按前、后各连续30页, 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每页不少于30行(结束页除外), 右上角标注页号1-60。
[注] 已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其著作权发生继承、受让、承受时,当事人应当出具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无须提交鉴别材料。
4. 其他软件权属证明文件
(1)软件权属证明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合同书或协议书;软件委托开发协议或合同书;下达任务开发:下达任务开发软件任务书;利用他人软件开发的软件:许可证明
(2)继承、受让、承受软件著作权的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① “继承”专指原著作权人(自然人)发生死亡,而由合法的继承人(自然人)依法继承软件著作权的情况。继承人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提交合法的继承证明(经公证的遗嘱或者法院的判决等);
② “受让”指通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之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转让后,而取得软件著作权的情况。受让人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提交依法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相关证明。
③ “承受”专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变更(如:改制)、终止(如:合并),而由其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软件著作权的情况。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权利承受人申请登记的,提交的著作权承受证明:著作权承受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商变更证明;国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上级主管机构的行政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