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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下放心了,监管部门发声:《电子商务法》不会追溯过往行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3-25  来源:B2B  作者:条条大道  浏览次数:617
核心提示:日前,东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东莞市税务局,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电子商务法》问答(以下简称电商法问答),针对电商法的
 日前,东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东莞市税务局,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电子商务法》问答”(以下简称“电商法问答”),针对电商法的一些热点问题作出说明。

如在大家普遍关心的网店登记问题上,东莞市市场监管局指出,网店是否需要办理登记,由商家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客观判断,也可咨询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网络地址作为经营场所申请,由常住地所在登记机关登记。

“营业执照在淘宝、有赞、微店、朋友圈等各种电商平台或经营场景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明确限制的除外),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在遵守《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方面的要求是一致的。”

而对于不少商家担心的税收政策调整问题,东莞市市场监管局明确表示,《电子商务法》并没有对网店税收问题进行规制,也没有调整相关税收政策;有关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及其他涉税(费)问题仍按现行税(费)征管规定执行。

除上述问题外,东莞市市场监管局还回答了有关电商法追溯、数据报送等问题。问答中写道,《电子商务法》对该法生效以前的行为,不会进行追溯。通俗地讲,就是不会用今天出台实施的法律,去约束昨天的行为。

《电子商务法》要求平台报送经营者主体身份信息。网店经营数据涉及稳私信息、商业秘密,非因调查个案的需要,市场监管部门不会要求平台进行报送。对于出于调查个案的需要,要求平台报送网店经营数据的,市场监管部门将遵循合法、适度的原则,并制订严格的保密措施。

 
关键词: 电子商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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